旭日企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 根据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2.07A 条及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已实施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附注) 的安排。详情如下: 本公司之登记股东 1. 致登记股东之通知函 2. 登记股东适用之回条 本公司之非登记股东 3. 致非登记股东之通知函 4. 非登记股东适用之回条 如 阁下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请发送电邮至 gs393.ecom@computershare.com.hk 聯络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附注:「公司通讯」是指公司为向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提供资讯或提醒其采取行动而发布或将要发布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 董事报告、年度账目以及审计师报告副本及(如适用)其财务摘要报告;(b) 中期报告及(如适用)其中期报告摘要; (c) 会议通告; (d) 上市文件; (e) 通函; 及 (f) 委任表格。